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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世纪在线登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校园食品安全典|女王信息|型案例

时间: 2025-10-19

  党的十八大以来ღ★★ღ,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ღ★★ღ,习近平总书记对食品安全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批示ღ★★ღ。校园食品安全关乎广大学生健康成长ღ★★ღ、万千家庭幸福和社会发展未来ღ★★ღ,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ღ★★ღ。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始终高度重视涉校园食品安全案件审判工作ღ★★ღ,严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ღ★★ღ,依法审理涉校园食品安全刑事ღ★★ღ、民事和行政案件ღ★★ღ,严惩危害校园食品安全违法犯罪ღ★★ღ,加大财产刑适用力度ღ★★ღ,判处惩罚性赔偿金ღ★★ღ,监督支持涉校园食品安全行政管理和执法ღ★★ღ,切实维护在校师生合法权益ღ★★ღ,为保障校园食品安全提供有力司法保护ღ★★ღ。

  近年来ღ★★ღ,最高人民法院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一系列食品安全领域司法解释ღ★★ღ,不断完善惩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法网ღ★★ღ。其中ღ★★ღ,针对中小学校园及其周边“五毛食品”突出的问题ღ★★ღ,在《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将“在中小学校园ღ★★ღ、托幼机构及周边面向未成年人销售的”作为加重处罚情节女王信息ღ★★ღ,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校园食品安全和未成年人食品安全的特殊保护ღ★★ღ。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食品安全审判工作ღ★★ღ,以案释法ღ★★ღ,有力震慑涉校园食品安全违法犯罪ღ★★ღ,保障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ღ★★ღ,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校园食品安全的浓厚氛围ღ★★ღ,在2025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期间暨全国大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新学期开学之际ღ★★ღ,最高人民法院遴选发布8个涉校园食品安全典型案例ღ★★ღ。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涵盖刑事ღ★★ღ、民事ღ★★ღ、行政三类案件ღ★★ღ,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ღ★★ღ:

  一是为校园食品安全提供全方位司法保护ღ★★ღ。此次发布的案例ღ★★ღ,既有供餐饭店滥用亚硝酸盐ღ★★ღ、食材供应商用鸭肉卷冒充牛肉卷ღ★★ღ、管理人员贪污学生营养餐专项资金等刑事案件ღ★★ღ,还有学校解除食堂外包服务商服务合同ღ★★ღ、学生家长起诉校园周边超市售卖过期食品等民事纠纷案件ღ★★ღ,以及校园食材供应商标签违法ღ★★ღ、供应有毒ღ★★ღ、有害食材等行政诉讼案件ღ★★ღ,涵盖了从校外到校内ღ★★ღ,从食材供应商ღ★★ღ、供餐饭店到食堂经营者再到监管主体ღ★★ღ,从食品标签ღ★★ღ、保质期到伪劣食材ღ★★ღ、滥用食品添加剂等不同领域ღ★★ღ、不同主体ღ★★ღ、不同类型的涉校园食品安全案件ღ★★ღ,展现了人民法院切实维护校园食品安全的坚定决心ღ★★ღ。

  二是彰显坚决落实“四个最严”要求的鲜明立场ღ★★ღ。人民法院在审理危害校园食品安全ღ★★ღ,特别是涉及中小学生等未成年人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时ღ★★ღ,始终坚决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ღ★★ღ。此次发布的案例中ღ★★ღ,颜某诉某超市产品责任纠纷案ღ★★ღ,涉案超市销售过期食品货值金额4元ღ★★ღ,法院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判处其1000元惩罚性赔偿金ღ★★ღ;某农业公司诉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ღ★★ღ,法院判决支持行政机关在校园食品供应领域贯彻落实最严格的监管要求女王信息ღ★★ღ,防止企业规避对校园食品安全的保障义务ღ★★ღ;侯某生产ღ★★ღ、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ღ★★ღ,因滥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ღ★★ღ,造成学生集体严重食物中毒ღ★★ღ,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ღ★★ღ;罗某销售伪劣产品案ღ★★ღ,法院在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刑罚的同时ღ★★ღ,追缴其全部违法所得ღ★★ღ,并依法处以十万元罚金ღ★★ღ,有力震慑违法犯罪ღ★★ღ。

  三是延伸审判职能促进惩防并举ღ★★ღ。人民法院积极延伸审判职能ღ★★ღ,对于案件审理过程中反映出的监管漏洞ღ★★ღ,及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ღ★★ღ,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对校园食品安全违法问题共防共治ღ★★ღ。案例中ღ★★ღ,某后勤服务公司ღ★★ღ、某投资公司诉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ღ★★ღ、某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ღ★★ღ,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ღ★★ღ,校园餐中标企业与其他未中标企业共同经营校园配餐项目ღ★★ღ,但监管部门只对部分主体进行处罚ღ★★ღ,法院在作出判决的同时向市场监管部门ღ★★ღ、教育部门发出司法建议ღ★★ღ,推动全面履行监管责任ღ★★ღ。

  下一步ღ★★ღ,人民法院将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的重要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ღ★★ღ,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ღ★★ღ,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ღ★★ღ,进一步融合贯通刑事ღ★★ღ、民事女王信息ღ★★ღ、行政审判职能ღ★★ღ,全方位加强对校园食品安全的司法保护ღ★★ღ,积极参与校园食品安全综合治理ღ★★ღ,充分运用法治力量ღ★★ღ,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校园食品安全治理格局ღ★★ღ。

  2021年3月ღ★★ღ,被告人侯某与某小学签订供餐协议ღ★★ღ,由其经营的饭店负责供应某小学学生午餐ღ★★ღ。同年4月8日ღ★★ღ,侯某明知餐饮服务单位禁止采购ღ★★ღ、存储ღ★★ღ、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ღ★★ღ,仍在其给某小学供餐的排骨中添加亚硝酸盐ღ★★ღ,销售金额共计400余元ღ★★ღ。该小学学生食用后ღ★★ღ,56人出现头疼ღ★★ღ、呕吐等食物中毒症状并住院治疗ღ★★ღ。经诊断ღ★★ღ,上述学生均系亚硝酸盐中毒ღ★★ღ。经检测ღ★★ღ,上述学生食用的排骨ღ★★ღ、排骨汤及呕吐物内均检出亚硝酸盐成分ღ★★ღ,其中排骨汤内亚硝酸盐含量达1396毫克/千克ღ★★ღ。

  法院经审理认为ღ★★ღ,被告人侯某在食品生产ღ★★ღ、销售过程中超范围ღ★★ღ、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ღ★★ღ,造成56人严重食物中毒ღ★★ღ,后果特别严重ღ★★ღ,其行为已构成生产ღ★★ღ、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ღ★★ღ。侯某具有自首情节ღ★★ღ,认罪认罚55世纪在线登录ღ★★ღ,案发后协助抢救被害人ღ★★ღ、积极赔偿并取得大部分被害人谅解ღ★★ღ,依法对其从轻处罚ღ★★ღ。据此ღ★★ღ,以生产ღ★★ღ、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侯某有期徒刑七年ღ★★ღ,并处罚金ღ★★ღ。

  亚硝酸盐是肉类制品加工中经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ღ★★ღ,具有护色ღ★★ღ、防腐功能ღ★★ღ。根据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ღ★★ღ,亚硝酸盐允许在腌腊肉ღ★★ღ、酱卤肉等八类肉制品中使用ღ★★ღ,最大使用量为0.15克/千克ღ★★ღ,在不同肉制品中的最大残留量为30毫克/千克至70毫克/千克不等ღ★★ღ。亚硝酸盐虽然是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55世纪在线登录ღ★★ღ,但具有较强毒性ღ★★ღ,且潜伏期短ღ★★ღ,中毒发病迅速ღ★★ღ。为有效防止亚硝酸盐中毒事故发生ღ★★ღ,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公告ღ★★ღ,明令禁止餐饮服务单位和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ღ★★ღ、存储ღ★★ღ、使用亚硝酸盐ღ★★ღ,仅允许食品生产企业使用ღ★★ღ。本案中ღ★★ღ,被告人侯某作为餐饮服务提供者ღ★★ღ,在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多次前往其经营的饭店开展亚硝酸盐滥用添加检查ღ★★ღ、明知饭店不允许使用亚硝酸盐的情况下ღ★★ღ,既未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关于亚硝酸盐使用主体的要求ღ★★ღ,又严重超出限量标准使用亚硝酸盐ღ★★ღ,造成56名小学生严重食物中毒的特别严重后果ღ★★ღ。法院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年ღ★★ღ,体现了从严惩处危害校园食品安全犯罪的鲜明立场ღ★★ღ,对警示ღ★★ღ、震慑此类犯罪具有积极意义ღ★★ღ。

  2020年至2021年3月ღ★★ღ,被告人罗某为非法牟利ღ★★ღ,以20元/千克的价格采购鸭脯肉卷ღ★★ღ,后用鸭脯肉卷冒充肥牛卷ღ★★ღ,以32元/千克至44元/千克不等的价格销售至某大学餐厅等餐饮机构ღ★★ღ。2021年3月2日ღ★★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从罗某经营的市场摊位内依法查扣尚未出售的冷冻“肥牛卷”20盒及24袋ღ★★ღ。经检测ღ★★ღ,上述“肥牛卷”中未检出牛源性成分ღ★★ღ,检出鸭源性成分55世纪在线登录ღ★★ღ。罗某销售涉案鸭脯肉卷金额共计12万余元ღ★★ღ。

  法院经审理认为ღ★★ღ,被告人罗某在产品中以假充线万余元ღ★★ღ,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ღ★★ღ,应依法惩处ღ★★ღ。据此ღ★★ღ,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七个月ღ★★ღ,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ღ★★ღ。

  鸭肉价格低廉ღ★★ღ,不法分子以假充真ღ★★ღ,使用鸭肉冒充价格较高的牛羊肉对外销售ღ★★ღ,牟取非法利益ღ★★ღ。因鸭肉外观和口感与牛羊肉有明显差异ღ★★ღ,不法分子通常采用添加牛油ღ★★ღ、羊油或者牛羊肉调味料等方式仿制牛羊肉味道ღ★★ღ,并采用肉干ღ★★ღ、肉卷ღ★★ღ、肉丸等不宜区分肉品原形态的方式加以掩饰ღ★★ღ,给消费者鉴别真伪造成困难ღ★★ღ。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学生切身利益ღ★★ღ,无论是自行经营还是对外承包ღ★★ღ,都应当加强监管ღ★★ღ,在食材采购过程中选择规范ღ★★ღ、有资质的供应商ღ★★ღ,并加强对食材的查验把关ღ★★ღ,确保为学生提供安全可靠的餐食ღ★★ღ。根据刑法规定ღ★★ღ,生产ღ★★ღ、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ღ★★ღ,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ღ★★ღ,被告人罗某销售伪劣产品金额总计12万余元ღ★★ღ,到案后认罪认罚ღ★★ღ,法院在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罚的同时女王信息ღ★★ღ,追缴其违法所得ღ★★ღ,并依法处以十万元罚金ღ★★ღ,充分发挥了刑罚的惩治作用ღ★★ღ。

  2017年8月ღ★★ღ,被告人施某受委托作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人员ღ★★ღ,负责学生营养餐食材的采购ღ★★ღ、制作ღ★★ღ、发放及营养餐费用报账等工作ღ★★ღ。2020年3月至2021年7月ღ★★ღ,施某以鸡腿价格上涨为由ღ★★ღ,未按规定向县教育局请示汇报ღ★★ღ,仅与某小学校领导商量后即变更营养餐食材ღ★★ღ,授意某肉类经销部负责人袁某(另案处理)以鸡翅根代替鸡腿向某小学供应ღ★★ღ。袁某按照施某的要求ღ★★ღ,以供应鸡腿的名义虚开发票报账获取专项资金54.7万余元ღ★★ღ,扣除实际供应货款19.2万余元和施某自行采购花费的5.1万余元ღ★★ღ,剩余30.3万余元被施某非法占为己有ღ★★ღ。

  法院经审理认为ღ★★ღ,被告人施某在受委托管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财政补助专项资金期间ღ★★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ღ★★ღ,非法占有专项资金ღ★★ღ,数额巨大ღ★★ღ,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ღ★★ღ。施某到案后认罪认罚ღ★★ღ,并退缴全部赃款ღ★★ღ,依法对其从轻处罚ღ★★ღ。据此ღ★★ღ,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施某有期徒刑三年ღ★★ღ,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ღ★★ღ。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财政补助专项资金是国家为实施营养改善计划而安排用于学生营养膳食补助的专项经费ღ★★ღ。学生膳食补助专项资金能否得到妥善保管和使用ღ★★ღ,直接关系到学生营养餐的质量ღ★★ღ,要确保专项资金真正用到学生身上ღ★★ღ。本案中ღ★★ღ,被告人施某作为受委托管理该专项资金的人员ღ★★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ღ★★ღ,擅自改变食材ღ★★ღ,将营养餐中的鸡腿更换为价格更为便宜的鸡翅根ღ★★ღ,进而将部分专项资金非法占为己有ღ★★ღ,严重侵害了广大学生的切身利益ღ★★ღ。法院依法以贪污罪对被告人施某定罪处罚ღ★★ღ,并追缴全部赃款ღ★★ღ,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专项资金安全提供有力司法保障ღ★★ღ。

  2019年6月10日ღ★★ღ,某饮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饮食公司)与某中学签订食堂劳务服务外包项目合同ღ★★ღ,约定某饮食公司确保食堂运营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规ღ★★ღ,服务期至2024年6月9日ღ★★ღ。合同还约定ღ★★ღ,如果出现食物中毒ღ★★ღ、引发罢餐事件ღ★★ღ、转包分包ღ★★ღ、评估不合格或师生满意度连续两次低于60%等情形ღ★★ღ,某中学有权单方解除合同ღ★★ღ。合同履行期间ღ★★ღ,某饮食公司多次ღ★★ღ、反复出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与管理问题女王信息ღ★★ღ。其中ღ★★ღ,2020年10月ღ★★ღ,食堂午餐中混入纸巾ღ★★ღ,法定代表人出具检讨书ღ★★ღ;2021年3月ღ★★ღ,被发现违规使用冻肉类制品ღ★★ღ;2021年5月ღ★★ღ,师生满意度调查结果仅为57.4%ღ★★ღ,且饭菜中频现虫子ღ★★ღ、塑料等异物ღ★★ღ。某中学就厨房环境卫生ღ★★ღ、部分员工健康证缺漏ღ★★ღ、食品安全等问题多次发出整改通知ღ★★ღ,但某饮食公司整改不力ღ★★ღ,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ღ★★ღ。2021年8月ღ★★ღ,因某饮食公司未为员工缴纳社保等问题ღ★★ღ,员工集体辞职ღ★★ღ,引发管理真空ღ★★ღ。某中学家委会据此通过决议发起罢餐ღ★★ღ,并明确指出某饮食公司管理混乱ღ★★ღ、食品质量低劣55世纪在线登录ღ★★ღ。2021年8月29日ღ★★ღ,某中学基于某饮食公司前述违约行为ღ★★ღ,依据合同约定发出《合同中止通知书》和《合同解除补充通知书》ღ★★ღ,解除合同并要求清场ღ★★ღ。某饮食公司认为学校师生满意度仅一次低于60%ღ★★ღ,不符合“连续两次低于60%”的解约条件ღ★★ღ,且家委会决议无法律效力ღ★★ღ,遂起诉请求确认某中学解除合同无效ღ★★ღ,继续履行合同ღ★★ღ。

  法院经审理认为ღ★★ღ,《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57条第1款规定ღ★★ღ:“学校ღ★★ღ、托幼机构ღ★★ღ、养老机构ღ★★ღ、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ღ★★ღ、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ღ★★ღ;从供餐单位订餐的ღ★★ღ,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ღ★★ღ,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ღ★★ღ。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ღ★★ღ、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ღ★★ღ,当餐加工女王信息ღ★★ღ,确保食品安全ღ★★ღ。”《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23条第4款规定ღ★★ღ:“学校应当与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经营方依法签订合同ღ★★ღ,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方面的权利和义务ღ★★ღ,承担管理责任ღ★★ღ,督促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ღ★★ღ、履行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责任ღ★★ღ。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经营方应当依照法律ღ★★ღ、法规ღ★★ღ、规章ღ★★ღ、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经营ღ★★ღ,对食品安全负责ღ★★ღ,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ღ★★ღ。”某饮食公司在履约过程中反复出现食品安全隐患ღ★★ღ,管理严重失范且经多次整改无效ღ★★ღ,以致家委会最终作出决议决定罢餐要求更换食堂管理团队ღ★★ღ,足以反映师生和家长对学校食堂外包服务的强烈不满ღ★★ღ。某中学依据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ღ★★ღ,符合法律规定ღ★★ღ。据此ღ★★ღ,判决驳回某饮食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ღ★★ღ。

  校园食堂外包是当前学校提供餐饮服务的重要方式ღ★★ღ。外包服务商的责任意识ღ★★ღ、法律意识ღ★★ღ、安全意识和严格管理对于保障校园师生“舌尖上的安全”尤为重要ღ★★ღ。学校发现外包服务商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后ღ★★ღ,有权要求整改ღ★★ღ,服务商未及时消除隐患ღ★★ღ,甚至引发罢餐等事件的ღ★★ღ,学校有权依法解除承包合同ღ★★ღ。本案中ღ★★ღ,法院通过支持学校依法解约ღ★★ღ,防范可能发生的校园食品安全事故ღ★★ღ,对强化校园食品安全治理具有多重意义ღ★★ღ:一是确立预防性裁判理念ღ★★ღ,在校园食堂外包合同纠纷中ღ★★ღ,当服务商存在持续ღ★★ღ、严重违约行为且整改无效ღ★★ღ,已对师生食品安全构成现实风险时ღ★★ღ,法院应依法支持学校行使解除权ღ★★ღ,实现对重大食品安全风险的源头预防ღ★★ღ。二是明晰外包服务商义务与责任ღ★★ღ,服务商不仅需保障食品安全ღ★★ღ,还需规范内部管理ღ★★ღ,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指标ღ★★ღ,确保食品安全和服务质量ღ★★ღ。三是依法保护学生家长参与校园食品安全监督的权利ღ★★ღ,实现校园食品安全共建共管ღ★★ღ。

  2025年4月22日ღ★★ღ,颜某在接未成年子女放学时ღ★★ღ,在学校附近某超市花费4元为子女购得零食1袋ღ★★ღ。食品包装上记载生产日期为2024年7月12日ღ★★ღ,保质期为9个月ღ★★ღ。颜某发现自己买到了过期零食并要求某超市赔偿未果ღ★★ღ,遂起诉请求某超市返还货款4元ღ★★ღ,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ღ★★ღ。

  法院经审理认为ღ★★ღ,《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67条规定ღ★★ღ,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ღ★★ღ,标签应当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ღ★★ღ;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ღ★★ღ,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ღ★★ღ。第148条第2款规定ღ★★ღ:“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ღ★★ღ,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ღ★★ღ,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ღ★★ღ;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ღ★★ღ,为一千元ღ★★ღ。但是ღ★★ღ,食品的标签ღ★★ღ、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55世纪在线登录ღ★★ღ。”某超市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销售给颜某ღ★★ღ,属于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ღ★★ღ,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ღ★★ღ。因按价款十倍计算的赔偿金不足1000元ღ★★ღ,应按1000元计算惩罚性赔偿金ღ★★ღ。据此ღ★★ღ,判决某超市退还颜某货款4元ღ★★ღ,另赔偿颜某1000元ღ★★ღ。

  中小学生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判别力较弱ღ★★ღ、维权意识相对淡薄ღ★★ღ、维权能力不足ღ★★ღ,即使购买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ღ★★ღ、“三无食品”也不能准确判别ღ★★ღ,甚至没有判别的意识ღ★★ღ,成为食品安全问题的“易受害群体”ღ★★ღ。个别商家利用中小学生认知能力不足ღ★★ღ、维权意识薄弱的特点ღ★★ღ,将超过保质期食品等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在校园周边出售ღ★★ღ,损害广大中小学生的身体健康ღ★★ღ。本案系学生家长购买食品后发现过期索赔被拒才提起诉讼ღ★★ღ,虽然学生家长只购买了4元零食ღ★★ღ,但审理法院依照惩罚性赔偿金最低为1000元的规定ღ★★ღ,判决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ღ★★ღ,让违法经营者得不偿失ღ★★ღ。该判决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惩治作用ღ★★ღ,提高违法成本ღ★★ღ,有力震慑在校园周边向学生出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等违法行为ღ★★ღ,有利于营造学生安全ღ★★ღ、家长放心的消费环境ღ★★ღ。

  2021年8月ღ★★ღ,某农业公司通过招投标获得某县中小学ღ★★ღ、幼儿园大米配送资格ღ★★ღ。因自身生产ღ★★ღ、配送能力不足ღ★★ღ,某农业公司委托某米业公司实际生产ღ★★ღ、配送大米ღ★★ღ,并向其提供了标注虚假产地的包装袋ღ★★ღ。在生产过程中ღ★★ღ,因喷码设备及印油问题ღ★★ღ,导致生产的910袋大米生产日期模糊不清ღ★★ღ、无法辨识ღ★★ღ。该批问题大米被配送至8所学校ღ★★ღ。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检查中发现某农业公司供应的大米存在生产日期模糊及产地标注不实问题ღ★★ღ,于2022年2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ღ★★ღ,没收其违法所得ღ★★ღ,并处罚款10万元(某米业公司已被另案处罚)ღ★★ღ。某农业公司不服ღ★★ღ,提起本案行政诉讼ღ★★ღ,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ღ★★ღ。

  法院经审理认为55世纪在线登录ღ★★ღ,涉案大米包装袋标示的生产日期模糊不清ღ★★ღ、无法辨识ღ★★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71条第2款关于标签应清晰ღ★★ღ、醒目的规定ღ★★ღ。虽然生产日期模糊的直接原因是受托方某米业公司的设备及耗材问题ღ★★ღ,但作为委托生产方ღ★★ღ,某农业公司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负有监督责任ღ★★ღ,存在监督过失ღ★★ღ。同时ღ★★ღ,涉案大米实际产地与某农业公司提供的包装袋标示产地不符ღ★★ღ,构成虚假标示产地的违法行为ღ★★ღ。某农业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并非标签瑕疵ღ★★ღ,存在主观故意ღ★★ღ,不符合免予处罚的条件ღ★★ღ。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证据确凿ღ★★ღ,适用法律正确ღ★★ღ,符合法定程序ღ★★ღ。据此ღ★★ღ,判决驳回某农业公司的诉讼请求ღ★★ღ。

  校园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ღ★★ღ,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中之重ღ★★ღ。涉案食品供应对象均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ღ★★ღ,属于特殊消费群体ღ★★ღ,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丝毫不容松懈ღ★★ღ。食品生产日期模糊导致无法判断保质期ღ★★ღ、产地虚假标注误导产品来源ღ★★ღ,均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ღ★★ღ。本案特别指出委托方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负有监督责任ღ★★ღ,需对受托方的标签违法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ღ★★ღ,有效厘清了委托生产中责任主体的认定难题ღ★★ღ,压实了委托生产的责任链条ღ★★ღ,倒逼企业建立从原粮采购ღ★★ღ、委托加工到标签设计的全链条管控机制ღ★★ღ,从源头防范食品安全风险ღ★★ღ。尤为关键的是ღ★★ღ,法院判决支持行政机关在校园食品供应领域落实最严格的监管ღ★★ღ,严防企业规避对校园食品安全的高标准要求ღ★★ღ,为市场主体划清了“校园食品无小事ღ★★ღ、合规经营是底线”的红线ღ★★ღ。该判决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以“最严标准”守护校园师生“舌尖上安全”的责任担当ღ★★ღ,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ღ★★ღ,特别是保障校园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指导和示范意义ღ★★ღ。

  2024年4月10日ღ★★ღ,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小学食堂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ღ★★ღ,对同月9日购入的猪后腿肉留样样品进行检测ღ★★ღ。《检测报告》显示ღ★★ღ:经抽样检验ღ★★ღ,氯霉素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ღ★★ღ。经调查ღ★★ღ,该批不合格猪后腿肉系某食品公司销售ღ★★ღ,该食品公司经营范围为生猪收购ღ★★ღ、屠宰及销售ღ★★ღ。同年5月10日ღ★★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某食品公司送达《检验报告》ღ★★ღ,并对其进行立案调查ღ★★ღ。同月16日ღ★★ღ,某食品公司向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异议申请ღ★★ღ。该局进行审核后ღ★★ღ,于同年7月25日向某食品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ღ★★ღ。同月29日ღ★★ღ,某食品公司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书ღ★★ღ。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法制复核后ღ★★ღ,于同年8月5日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ღ★★ღ,没收某食品公司违法所得ღ★★ღ,并处罚款6万元ღ★★ღ。后某区人民政府经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上述处罚决定ღ★★ღ。某食品公司遂提起本案行政诉讼ღ★★ღ,请求法院判决撤销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ღ★★ღ。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ღ★★ღ,某食品公司作为生猪屠宰企业ღ★★ღ,负有肉品品质检验职责ღ★★ღ。氯霉素属于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ღ★★ღ。虽然《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试行)》并未规定氯霉素属于屠宰环节必检项目ღ★★ღ,选择什么项目进行检测可以由屠宰企业根据国家和地方风险监测结果及自身情况确定ღ★★ღ,但都必须确保生猪产品不得检出违禁物品ღ★★ღ。考虑到某食品公司系首次违法ღ★★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减轻罚款金额ღ★★ღ,处罚适当ღ★★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处罚前已进行调查ღ★★ღ、告知ღ★★ღ、听取陈述申辩ღ★★ღ,并进行法制审核ღ★★ღ、集体讨论ღ★★ღ,符合法定程序ღ★★ღ,并无不当ღ★★ღ。据此ღ★★ღ,判决驳回某食品公司的诉讼请求ღ★★ღ。某食品公司不服提出上诉ღ★★ღ,二审法院审理期间主持调解ღ★★ღ,达成各方认可的调解结果ღ★★ღ。

  本案系企业未严格执行肉品检测相关规定引发的食品安全案件ღ★★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4条第1项的规定ღ★★ღ,禁止在食品中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ღ★★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ღ★★ღ。虽然我国食品相关规范并未规定生猪屠宰环节的必检项目包括氯霉素ღ★★ღ,但是氯霉素属于在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ღ★★ღ。涉案含氯霉素的猪后腿肉已大部分被食堂使用ღ★★ღ,涉及众多校园师生ღ★★ღ,但虑及某食品公司系首次违法ღ★★ღ、能积极配合调查女王信息ღ★★ღ、主动提供材料ღ★★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被诉处罚决定符合过罚相当原则ღ★★ღ。从社会效果看ღ★★ღ,一方面ღ★★ღ,法院依法支持了对涉校园食品安全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必要的行政处罚ღ★★ღ,鼓励市场监管部门从源头把控ღ★★ღ,确保食品原料品质安全ღ★★ღ,从而实现对校园食品安全的全方位ღ★★ღ、全流程监管ღ★★ღ;另一方面ღ★★ღ,法院结合个案特点充分发挥调解职能ღ★★ღ,最终促成涉案争议的实质性化解ღ★★ღ。本案处理既有利于食品生产企业严格生产流程ღ★★ღ,规范生产经营秩序女王信息ღ★★ღ,也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ღ★★ღ、精准把握行政处罚原则和裁量基准具有示范意义ღ★★ღ,推动形成行政监管ღ★★ღ、司法保障ღ★★ღ、各方监督的共治格局ღ★★ღ。

  2021年9月ღ★★ღ,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某小学学生校内进食午餐后出现不适的投诉ღ★★ღ,经调查发现某后勤服务公司ღ★★ღ、某投资公司无证经营校园集体配餐项目ღ★★ღ,导致食源性疾病聚集性事件发生ღ★★ღ。两公司承担着向当地五所学校配餐的业务ღ★★ღ。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据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ღ★★ღ,没收两公司违法所得ღ★★ღ,并处罚款ღ★★ღ。后区人民政府经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上述处罚决定ღ★★ღ。某后勤服务公司ღ★★ღ、某投资公司不服涉案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ღ★★ღ,提起本案行政诉讼ღ★★ღ,主张其经营持续时间较短ღ★★ღ,已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取得受理回执ღ★★ღ,不具有主观故意ღ★★ღ;且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校园集体配餐项目的中标方ღ★★ღ,应当承担主要责任ღ★★ღ,故诉请法院判决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决定ღ★★ღ。

  法院经审理认为ღ★★ღ,某科技有限公司是校园集体配餐项目的中标方ღ★★ღ,并对配餐活动进行全程指导ღ★★ღ,包括烹饪ღ★★ღ、配送ღ★★ღ、运输ღ★★ღ、安全等ღ★★ღ;某投资公司负责运营管理ღ★★ღ;某后勤服务公司提供场所制作ღ★★ღ,并着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工作服ღ★★ღ,佩戴该公司工作证配送餐食ღ★★ღ。上述三公司虽未就校园集体配餐项目签订三方协议ღ★★ღ,但相互之间对其他主体参与配餐项目的事实实际知晓并有明确各自分工ღ★★ღ,具有共同经营校园配餐项目的可能性ღ★★ღ,三方对校园集体配餐项目是转承包经营还是以承包形式掩盖共同经营ღ★★ღ,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查证予以明确ღ★★ღ。此外ღ★★ღ,某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经营地址为甲地ღ★★ღ,但是该公司在乙地从事校园集体配餐项目ღ★★ღ,未有证据显示其在乙地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ღ★★ღ。因此ღ★★ღ,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涉案处罚决定书以及某区政府作出的涉案复议决定事实不清ღ★★ღ,可能存在遗漏处罚主体的情形ღ★★ღ。据此ღ★★ღ,判决撤销涉案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决定ღ★★ღ,责令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新作出处理ღ★★ღ。法院还向市场监管部门ღ★★ღ、教育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ღ★★ღ,敦促完善校园集体配餐项目监管ღ★★ღ,切实加强联动执法ღ★★ღ,齐抓共促食品经营者依法经营ღ★★ღ。

  近年来ღ★★ღ,关于中小学生校园集体配餐导致的食品安全问题时有发生ღ★★ღ,引发家长和公众的担忧ღ★★ღ。我国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ღ★★ღ,现行法律法规未对校园集体配餐项目转包分包作出禁止性规定ღ★★ღ,亦未明确有证企业和无证企业共同开展校园集体用餐配送项目的归责原则ღ★★ღ。但具有经营资质的企业为减少经营成本ღ★★ღ、逃避食品安全责任ღ★★ღ,与无证企业共同经营中标的校园集体配餐项目ღ★★ღ,且未在实际经营场所所在地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ღ★★ღ,应认定为无证经营行为ღ★★ღ,与无证企业共同承担食品安全责任ღ★★ღ。本案中ღ★★ღ,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校园集体配餐项目的中标单位ღ★★ღ,通过对配餐项目收取管理费ღ★★ღ、全程指导配餐业务ღ★★ღ、共定制餐场所等方式ღ★★ღ,与无证企业共同经营校园集体配餐项目ღ★★ღ,且其实际经营场所与证载经营场所不一致ღ★★ღ,属于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行为ღ★★ღ,应共同承担无证经营的食品安全责任ღ★★ღ。市场监管部门在调查过程中ღ★★ღ,未认定无证企业与中标单位之间属于共同经营行为ღ★★ღ,遗漏处罚主体ღ★★ღ,属于事实不清ღ★★ღ,对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应予撤销ღ★★ღ。涉案行政处罚决定被判决撤销后ღ★★ღ,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已重新立案调查ღ★★ღ。本案裁判对有力打击食品生产经营者逃避食品安全责任的“金蝉脱壳”行为具有现实意义ღ★★ღ,法院通过发出司法建议书ღ★★ღ,进一步促进各职能部门共防共治ღ★★ღ,筑牢校园食品安全的法律防线ღ★★ღ。55世纪(中国)官网登录ღ★★ღ,环境卫生ღ★★ღ,五五世纪五五世纪官网ღ★★ღ,